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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个人商标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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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个人商标办理的步骤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8 08:44:31

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随着这股热潮的兴起,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已不再是一件怪事。与国内外一样,商标是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凭证。如果你想出口你的货物而不被扣押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你需要在你的货物上做上标记,这样它们就可以得到当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众所周知,我国取得商标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苏州商标注册,另一种是商标转让。这两种渠道也适用于国际商标的获取。但是,目前国际商标业务主要集中在国际商标注册上,国际商标转让鲜有耳闻,而商标转让业务在我国仍占多数,所以很多朋友对国际商标转让业务并不熟悉。那么,国际商标转让的过程是怎样的呢?国际商标转让合同是什么?今天,国际商标知识产权将向您介绍国际商标转让的知识。

1、国际商标转让的流程是什么?国际商标注册所需的程序有:在一个国家逐个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国际商标转让就是马德里商标转让。实施国际商标转让的,应当向当地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办事处提出,或者通过商标局转交国际办事处。国际商标转让程序:申请→受理→复审→公告→签发转让证书。

2、国际商标转让合同怎么样?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签署日期和地点;

二、经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名称、图案、国家、注册号、种类和名称;国际商标转让合同应当在详细分析所购商标本身、企业实际情况和商标所属国家的基础上制定,以维护商标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规避设计是指为规避专利保护范围来修改现有机构设计,在设计思路上重于如何利用不同之构造来达成相同之功能,避免触犯他人权利。

专利规避的由来

专利规避设计是一项源于美国的合法竞争行为。最初专利规避设计只是当做专利系统工作的一种方式,旨在鼓励发明和促进大众文化的进步。SCHECHTER将专利规避设计定义为企业为了避开其他竞争者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的阻碍或者袭击而进行的新设计绕道发展的设计过程。专利规避由法律、专利策略等方面的规避已经转化为规避设计,通过重新对技术方案的改进来实现与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新技术。

专利规避的原则

专利规避最初的目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绕开某项专利的保护范围以避免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专利规避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合法行为pJ。因此首先对专利规避设计的实施方法做出回应的多源于法律学者,并随着专利纠纷案件的不断积累,总结与归纳出了相应的组件规避原则,主要是从删除、替换、更改以及语义描述的变化等方面进行专利规避。实际应用中专利规避设计可遵循的三点原则:

①减少组件数量以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②使用替代的方法使被告主体不同于权利要求中指出的技术以防止字面侵权;

③从方法/功能/结果上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改变,以避免侵犯等同原则。

专利规避设计原则是从侵权判断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权利要求书分析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对其进行删减和替代,以减少侵权的可能性。专利规避设计原则是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方针,对设计人员来说,需要具体可以实施的过程来详细指导如何在现有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重组和替代,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绕开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功能裁剪作为有效的分析工具能够指导设计人员进行技术分析,并结合专利规避设计原则选择合理的技术进行删除或替代,从根本上突破现有专利的技术垄断。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有效规避专利侵权:

1.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项目的名称可采用代号。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不发表论文,也不召开鉴定会。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动向和意图,特别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以避免竞争对手枪先申请专利,从而造成本企业的侵权行为。

2.专利调查

发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而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发明都属于改进型发明,所以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进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那种未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率先创新的乐观态度和不会有相同发明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未经过查新的创造发明即使能够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法律稳定性也是不牢固的。有可能得而复失,并因涉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3.抢先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先发制人,特别是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企业在制订专利申请战略时,不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应主动出击、抢占制高点。这样就会使相同的发明创造不会再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就会大大降低本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概率。

4.文献公开

在新产品获得专利权后,仍需继续研究对该新产品进一步改进的各种技术方案,并将那些本单位近期不准备实施,但一旦被其它企业抢先获得专利权又会妨碍本单位实施的其它可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以防止其它企业采用外围专利战略与自己对抗,限制本企业的发展和造成侵权行为。

5.专利收买

就是收买竞争对手的专利为己所用,避免对方以专利侵权为由对自己不断改进的新产品提起诉讼。

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即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要使商标获得注册,首先要当事人提出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然后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在商标局确认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予以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对该商标就享有专用权了。因此,当事人要获得商标权利就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要保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按要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并缴纳费用,这一程序称“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因此当事人必须使申请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大致来说,

商标注册申请应满足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

我国目前对商标主体资格的限制较少,按照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协议及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按规定的途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二是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完备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它文件,具体要求是: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填写工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3)每件申请应附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5)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7)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需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在指定10种以下商品时收费1000元人民币,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如果不缴纳费用,商标局将不受理其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要件的,即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将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由于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对申请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择可以注册的商标

目前商标局每年收到20多万件商标注册申请,但并非全部核准注册,其中大约有10%左右的申请由于商标不符合注册的要求被驳回。所以,申请人若希望提高注册的成功率,就应该尽可能地了解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要求,并在申请前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应当进行在先权利的检索

除了显著性的要求和禁用条款的要求外,《商标法》第十七条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由商标局驳回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在先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而是否构成冲突要看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具有在先权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有一定差别,但又难以使人区分,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是按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等的相同程度来进行判断的。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视为同一种商品。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场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引起消费的误认误购,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需要说明的是,商品的类似与否是不断发生变化的。随着产品的不断更新,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的不断变化,原不判为类似的商品,现在有可能判为类似商品。

为了避免因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而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最好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在先商标权利检索。目前各商标代理组织都代理此项业务,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进行检索。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在先权利,申请人就可以比较放心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了。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经过商标局审核,受不受法律保护,其持有人是否享有专用权!说到底,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商标专用权呢?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用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下面,我们通过与普通商标的对比来理解注册商标的这些权利。

(一)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苏州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当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商品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商品的销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否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很多,常见的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就是说,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的,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反观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更严重的是,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

(三)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要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转让,都可以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反之,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四)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然而,未经注册的商标时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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