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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专利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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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专利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5 08:06:11

当改动后需求从头提交材料审批吗?

一、关于“改动其象征”

注册商标的改动是正常状况,一是商标常常跟着产品市场的改动而改动,即使是比较好的商标也常常改善;二是有的公司在苏州商标注册请求时,急于注册,未能在商标设计上反复推敲,在运用时需求进行改善;三是注册商标在制时发现模具的制作受到工艺技术的约束,需求改善。种种原因变成注册商标需求改动的必定。

所谓“改动其象征”是指改动的构成要素或许其排列组合。依据本法规则,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区别开的可视性象征,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象征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请求注册。所以注册商标作任何方式的改动,比方改动字母或图形、色彩组合等,都需求从头提出注册请求。“改动其象征”的意义还有一层意思是改动后的商标与改动前的商标有必定的联络,或许是近似的商标。假如底子没有联络或许底子不近似,就完全是另一个商标,是一个新的商标。

二、改动其象征应当从头提出注册请求

注册商标的修正是答应的,可是有必要依法进行。自行改动之后的商标不再是注册商标,自行改动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运用。依照本条的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变成注册商标后,就应当严厉依照商标局的核准商标图样运用,不得随意改动。因为商标局在核准请求人的商标请求时,是依照商标图样中的商标要素进行检查的,对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则的商标才准予注册。假如注册人改动了注册商标的任何要素,有能够使该商标不契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则或许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等。

三、不从头提出注册商标能够导致的结果

假如将改动了的商标仍标上注册符号作为注册商标运用,则归于本法规则的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许吊销其注册商标。假如将这个改动的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运用,有能够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的权力发生冲突,则构成商标侵权。

苏州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也就是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了,注册人都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这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是出于维护商标管理秩序的需要。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与转让的根本区别是,前者不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后者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

商标注册人是商标法保护的主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而不办理变更手续,将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这时如果商标权人以新的名义将原来的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因商标注册机关不了解注册人的名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了实际情况,很可能该商标申请被认为与已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既不利于企业及时获得商标权,也难以保证商标注册机关的审查质量。因此,尽管企业名称即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并不涉及专用权人的改变,作为注册人也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也和其名义一样,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是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所需要掌握的事项。如果注册人的地址发生变更,也必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办量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应履行一定的手续。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在《商标注册簿》上变更有关内容,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同样,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一份,提供变更证明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在《商标注册簿》上变更有关内容,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苏州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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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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