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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企业商标申请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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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企业商标申请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4 08:18:41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苏州商标注册情况,以了解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程序。一款品牌也好,一款商标也好注册前一定要委托专业人士查询一下,为什么要查询呢?查询是自愿的,查询有哪些作用呢?

1、流程及费用中设计完成后一定要先查询一下,查询是有效避免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的唯一比对准则。

2、商标查询在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中我国是免费的,包括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查询都是免费的,如果您要注册海外国家的商标注册,因每个国家商标注册的政策不同,收费标准不统一,有的一些国家是检索也要收费的,这点一定要注意,不是每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的查询是免费的。

3、流程及费用中查询是有效避免近似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一项准则,但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一定的盲查期,在此期间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商标局的数据库不是实时更新的,都是由人工录入数据库。

4、流程及费用中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5、查询不会有100%能注册成功的把握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够保证商标注册百分百的。品牌商标注册查询要注意什么?我们公司提醒商标注册查询的结果是供您参考的,任何人不能拿查询结果去做宣传,具有一定的风险,查询结果不是唯一商标注册衡量的标准。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自身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则应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查处(《北京青年报》11月21日)。

顾名思义,“驰名商标”可以理解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很多人的眼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性质是一样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所谓的“驰名商标”,严谨的说法是“驰名商标保护”。简单来说,它是用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证,而不是企业用于“自卖自夸”的标签。品牌商标一旦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保护”,那么这个商标被侵权时,可以区别于普通商标,享受优先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国内独创,而是借鉴了西方的商标保护制度并写入了《商标法》。

该制度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驰名商标”本身的歧义,很难让人看到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这也容易使得该制度被误传为“著名商标”相似的制度。为防止商标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明确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与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制度实施以来,事实上掉入了一种“品牌背书”的误区,商标保护的本义反而沦为企业用于推介自身形象的“金字招牌”。防止“驰名商标”滥用,正本清源是必须的。但更好的办法,或许是换个说法,从称谓上消除噱头的光环,如称之为“商标优选保护”,申请认定后的商标称为“优保商标”,去掉“驰名商标”的面子,留下品牌保护的里子。

1、苏州商标注册请求书一份;

2、证明商标请求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许加盖请求人印章的有用复印件,并应当详细阐明其所具有的或许其托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状况,以标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产品质量的才能;

3、以地舆象征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请求书件中阐明下列内容:

(1)该地舆象征所标明的产品的特定质量、诺言或许其他特征;

(2)该产品的特定质量、诺言或许其他特征与该地舆象征所标明的区域的天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的联系;

(3)该地舆象征所标明的区域的规模;

4、证明商标运用管理规矩;

5、商标图样5张,需求图样清晰、标准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色彩,则为五颜六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请求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赞同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苏州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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