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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商标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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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商标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4 08:17:24

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可以通过商标网查询商标的具体情况。由于国家商标网的数据无法及时注册和录入最近3-6个月的商标申请,查询时无法查询最近3-6个月的商标申请,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查询盲区。那么,商标查询盲期的影响大吗?公司为您整理介绍在商标查询的盲区,很多先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够查出这些商标的信息,自然也不可能知道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以前申请的商标相似。那么盲期内的影响是什么呢?

商标查询的盲区的存在,决定了任何苏州商标注册申请都不可能确定百分百成功。因为商标注册需要遵循先申请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第一个申请的商标优先受审查。但初审不能保证顺利通过,因为存在一个盲区,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的难度将加大。

怎样做能降低盲期内带来的影响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商标注册要趁早,在商标设计好之后就尽快去申请注册,根据所遵循所谓在先申请注册原则,可以降低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也能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查询盲期的影响大吗?我们公司提醒在申请的时候尽量避开一些紧跟热点的商标,比如前阵子很火的王思聪吃热狗,类似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几十个,肯定还有更多的为通过的商标。热点商标的相似度太高,会使商品的辨识度没那么高,申请的成功率也会更低。

苏州商标注册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那么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有哪些?

1、商品商标,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是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的。

2、服务商标,是指某人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专利权保全的时间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专利保全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是因为: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保全期限一次不超过六个月;

2、有利于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审结期限审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借鉴保全注册商标的规定。保全注册商标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如果因案件不能在六个月保全期限内审结,该项专利权还需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届满没有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专利权保全自动解除,是对一次保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限的一个补充,即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时继续进行保全,同时要求: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期满未送达的,保全自动解除。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未经苏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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