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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个人商标转让需了解的内容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45:10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

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苏州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

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21世纪,国际品牌越吃越香。中国企业纷纷想注册一个甚至多个国外品牌,对于苏州商标注册零基础的朋友们更是让人头疼,中国企业如何注册国外商标呢?

如何注册国外商标?不管你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任何城市,注册国外商标都不需要跑到国外进行注册,那样太费事!国外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办理,关于知识产权名单可以到商标局官网查询到。

如何注册国外商标?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商标使用证明(部分国家需要提供)注册流程:商标查询、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公告、核发注册。注册时间:由于不同国家审查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时间根据注册国家而定。

如何注册国外商标为您解答,合作流程如下:商标确认:确认注册国家、确认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确认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然后做好商标代理合同给您确认。商标提交:一旦您确认合同没问题,我们将当天提交您的商标申请材料给国外商标局官方,并跟踪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领取证书:国外商标注册由于不同国家注册时间有所不同,我们会告知您商标注册进展情况,如果收到商标注册证书我们会第一时间送到您手上。

一些教育工作者在多年的教育实践中掌握了很好的教学内容以及教育学生的授课方法,想通过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其实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因为你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是公开出现的,国家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法定范围内的智力活动成果。

智力活动成果中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明创造,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且受专利法及相关规定的保护。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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