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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苏州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常见的商标变更程序包括“地址变更”和“名称变更”。办理商标变更手续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电子文件,通过商标网上申报系统将所有信息迅速提交商标局;二是自行填写、打印商标变更纸质文件,并将提交的纸质文件送商标局受理窗口。本文介绍了申请人准备商标变更手续的材料、时间和费用,以及注意事项。商标变更费:每类250元商标变更时间:3-6个月一、地址变更所需材料地址变更是商标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往往被商标所有人所忽视。对于撤销、无效等商标事务,苏州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局不再通过注册邮局代替原商标代理机构向原商标注册地址邮寄文件。公司未收到商标局的挂号信,可能失去回复的机会,丧失商标权。
(一)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管理办法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集体成员名单,适用本书格式。申请书应该打印出来。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
(二)申请人的姓名和加盖的印章(签名)应当与所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填写证明文件的编号。
(三)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标明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人应当在身份证件上填写地址。文件中的地址不包括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四)在一份申请中填写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五)属于联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是”表示“是否为联合商标”,选择“否”表示非联合商标。
(六)仅申请变更名称的,变更前无需填写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变更前无需填写名称;仅变更管理制度或集体成员名单的,在相应栏目中选择“是”,变更前不必填写姓名,变更前不必填写地址。
(七)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印章(签名)上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这里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
(八)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由代理机构在“代理印章/代理签名”处签名、盖章。没有委托商标代理的,不需要填写。
12月15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知识产权战略信息评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局规划发展处胡洁同志荣获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通知中指出:2017年,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此次共评选出胡洁等10名同志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委员王勇同志担任召集人,规格高、成员单位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严,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一项工作,我局就提供了长达74页总字数达4.2万字的材料。作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商总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战略的意见》,实施商标战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国家知识产权纲要-->
为大力宣传商标品牌战略工作、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规划发展处同志加班加点,克服时间紧、任务多、难度大等困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作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联络员的胡洁同志就是其中杰出的代表。2018年,希望胡洁同志再接再厉、勇立新功,谱写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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