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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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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7 08:20:06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顾客区别同类商品的基本依据。企业发展首先进行商标注册。而商标在使用跟设计当中也是有所讲究的。那么什么样的苏州商标注册之后可以获得广大群众的青睐呢?商标注册公司这里给您介绍下苏州商标注册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购物已由简单地按需购买、按质购买,发展到认牌购买;企业之间的竞争也由以往的单纯数量竞争、质量竞争转向为品牌竞争。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接受方式。企业在设计和运用情感商标时,要充分注意这一点,突出民族特点,才能达到目的。商标设计首先要天人合一与亲近自然的心里;然后要强调道德修养,追求人格自我完善的心里;最后重人际交往、重家庭、重情义心里。商标设计怎么打好情感牌?

认为商标设计至关重要,谁拥有了名牌商标,谁就持有了市场的特别通行证,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所以商标的存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存在我们应该正视商标功能。

商标续展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每件商标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这就要求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专有权期满后,须如期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到期后如不及时办理续展注册,该商标将被依法注销。

如果他人借机抢注,商标所有权即会易主;若原权利人继续使用,则属商标侵权。有媒体报道,某省万余件注册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宽展期,但除了少数知名企业为商标办理续展手续外,逾九成商标仍无人申请续展注册,其后果是将被依法注销,并极易被别人抢注。

注册商标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 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 ,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 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 ,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小编提醒商标权利人一定要看重这一点。

商标注册必需要经过的程序包括商标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正式注册这五个阶段。

1、商标注册申请:首先是商标申请前的查询,让商标注册的风险降到较低的状态,后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2、形式审查:主要是对递交资料的审查。

3、实质审查:受通后,进入商标实质审查。

4、初审公告:实质审查若没有问题就进入3个月长的公告期;若审查有问题被商标局驳回的话还可再做复审或是放弃。

5、正式注册:3个月的公告期间若无人异议,直接下发注册证书;若有异议就进入异议期,这个时间比较漫长!

一、商标注册申请方式1、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二、商标注册的商标查询为了防止与他人先注册的商标出现相同或是相近似的情况,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前,做好对拟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的工作,以此增加商标注册成功通过的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商标局所提供的商标查询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可以作为查询人商标注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商标注册提供的资料

1、公司名义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2、商标设计好的图案;(中文、英文、数字、图形等)

3、指定商标注册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国际分类表)

4、《商标申请书》、《商标委托书》、《商标协议书》,确定及签字盖章。

我司有一支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团队,是商标注册的领航者,现公司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备案许可、商标变更等一系列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项目。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都要考虑的,其报价合理,流程简单便捷是我们的发展初衷。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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