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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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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4 08:51:29

近几年商标转让的数量逐年增多,原因不外乎商标申请驳回比较多或商标注册周期较长。那么苏州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签订合法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对商标受让人的一种法律保障。保障商标转让能在公平合法的范围内顺利转到受让人名下。

二,商标转让公证。商标转让公证非必须,企业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三,注销中转让,有的企业要注销公司,因此把名下的商标转到别的公司名下,你们对于这种情况,尽可能的办理商标转让公证。以免商标局让补正其他文件。

四,商标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下发的不是新的商标注册证,而是<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除非企业重新办理商标补证,否则商标局不会重新发新证书的。因此在办理转让的过程中,商标受让人要问商标转让人把商标证书跟合同一起转过来。

五,公司人员私自把旗下商标转到别处公司,针对这种很少见的情况,需要立即以公司名义撤销此次转让。否则商标转让出去真的麻烦了。

为什么商标注册失败?探员粗心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大多数代理商都尽了努力帮助客户进行商标注册,但仍有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商标注册成功率达不到100%。那么,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什么?不可避免的空白期:目前,商标查询只能在四个月前找到数据,如果与空白期内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则会被拒绝;(具体的空白期受商标局查询网络的限制)。

有客观因素,数据没有录入查询系统,商标局内部工作人员找不到。商标注册风险可以简单地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商标查询的盲区是造成客观风险的主要原因。那么什么是查询盲区?可以理解,一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先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数据库中查询他或她的商标代理人是否已经用他或她想注册的商标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事实上,从查询时起6个月左右,商标数据库中就没有商标信息。例如,一个人想在12月1日注册“可口可乐”商标,但如果另一个人在8月1日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则在查询过程中找不到该信息,即所谓的“查询盲区”。实际上,查询盲区的原因很简单。我们知道我们查询的所有信息都来自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但是,商标局现有人员和设备不能将当天所有的商标申请信息输入数据库。

左右各有6个月左右的延迟,也就是说,6月份提交的商标申请要到12月份局数据库才能录入,这是造成商标查询盲期的原因。但不要太担心这个盲期。从我的商标评审经验来看,由于查询盲区而被拒的概率约为5%。厄运:部分商标被受理后已更正,但保留了较早的申请日期。商标局没有及时进入查询系统,导致商标数据库没有查询。在初审中,此类类似商标将被驳回。有些客观因素是无法预测的。

1、驰名商标:申请行业内公众不知道的驰名商标。

2、侵犯自有商标:商标法规定的部分非注册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如国家名称、国家机关所在地等,可以避免。

3、外国商标具有优越性:外国商标来华申请商标优先权的影响是申请时间早于您,国内数据录入和更新不及时,这是目前找不到的客观因素。

4、得罪他人是可能的:被他人反对,这一因素属于他人意志的影响,是不可预测的。

商标注册中还有两种风险,即复审被驳回的风险和异议被驳回的风险。这两个过程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的成功或商标被拒,但商标申请通常不能通过后续程序。人气差:审查员主观判断错误,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属于商标审查员个人专业水平和情绪决定。审查结果有明显错误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商标注册申请风险是一种主观风险,我几乎可以无限地完全避免,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

由于商标审查员对商标的近似判断、重大判断和禁止条款的判断大体相同,但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当我在商标局做商标审查员时,我对这一点有着深刻的理解。有些人认为有些商标可以注册,有些人认为应该驳回。所以我不敢说商标能通过考试。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我的判断与商标审查员的判断是一致的。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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