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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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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政策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5 09:01:09

商标按级别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按产品可以分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下面苏州商标注册详解一下我国对于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是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如果我们的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规模大的话,可以考虑申请驰名商标。

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好办法,不仅能够保护创意,后续还可以发挥专利价值,比如进行转让从而获得一笔收入等等。前段有一位客户过来问:“我的专利申请已经写好了进行提交了,想咨询下申请专利费用都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缴纳?后续通过后是不是每一年都要缴纳专利年费呢?”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专利费用那些事。  

申请专利费用缴纳时间     不管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专利申请费用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缴纳,和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有申请附加费,如要求优先审查的,还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专利费用的缴费方式     专利涉及到的费用不管是专利申请费用还是缴纳年费等等,都有以下三种方式:     

1、现场缴费:可以直接到专利局或者相应的代办处缴纳费用。     

2、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的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后,进行网上系统缴纳费用。个人可以用银行卡支付,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用对公账户进行支付。    

3、汇款缴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邮局汇款方式支付专利费用,进行汇款时,需要在汇款单进行备注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和金额。 

什么时候需要缴纳年费     专利权授权当年就需要缴纳年费,应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每年缴纳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进行缴纳,期满日期按照专利申请日计算。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否则超过限定的补缴期已经被授权的专利权会被取消,视为放弃专利权。     

专利是可以充分保护创造人的劳动成果,但切不可因为缴纳申请专利费用、专利年费等等的问题因小失大,如果实在不懂如何操作缴费,太忙没有空记得缴费的,建议可以委托给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年费监控缴纳,都可以为您轻松操作。

现在很多人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了,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不知道如果不注册商标,会有什么危害或者说是弱点把。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本案中,对于大展公司来讲,其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医疗器械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标有听神的商品,又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并提出了书面声明,符合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享有优先权。

而丰友医疗器械公司在2003年8月5日提出了注册听神商标的申请,尽管其提出申请的日期比大展公司提前,但是由于大展公司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就产生对抗丰有公司的权利,大展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应为2003年4月6日。如果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大展公司2003年4月6日之后就相同或近似听神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助听器的产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都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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