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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企业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哪家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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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企业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哪家优秀?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8 08:46:47

注册商标别有洞天,以个人名义好还是公司名义注册商标好呢?让小编来为你们分析一下:

1、注册时提供的材料不同以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而个人则需要提供个人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

2、商标的归属权不同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归公司,而企业法人以及企业股东是不享有商标专有权的。如果公司注销,商标也会无效,商标属于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

3、所有权支配不同公司注册要油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个人注册权限由个人来决定。

4、稳定性不同以公司注册的商标,如果公司需要变更法人以及更换地址,那么商标也需要做相应的变更。而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商标通常不需要变更,因为个人身份证是不会改变的。注册商标别有洞天,小编建议各位朋友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哦!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苏州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苏州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对抢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对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由于现行商标立法的不尽完善,事后救济手段在取证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难度。因此,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各企业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

首先要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把“茅坑”先占住;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再次,企业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抢注即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享有的,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且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为了保护原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域名,是用以简化记录服务器IP地址的马夹,所以,域名只有通过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才能访问网站,就相当于给IP地址穿上的一件马夹,避免我们去记那一长串的数字。可以说,域名的价值是依托于服务器的,没有域名的服务器,可以用IP地址访问,而不解析的域名,就仅仅只是一串字符而已。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不同公司提供的相同商品,对于大众而言,商品上印刷的标志,代表的就是不同公司。

商标的价值,是依托于产品和公司的。由这一点来看,商标和域名是有其相似性的,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但是,域名由于其技术特性,它是虚拟的和全球唯一的,同样的域名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注册,它遵循着先注先得的原则,而商标,则允许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人持有相同的商标,比如中国的中华、梅花等。从这一点上看,域名的独有性,似乎更好一些。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商标。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域名与苏州商标注册没有绝对的联系。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作为企业,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网上商标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大众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将目光聚焦在它的身上,为此,企业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商标之争比较有名的当属加多宝和王老吉,域名方面,作为米农,所听到见到的域名仲裁案例也不在少数。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这里,重点要说说域名仲裁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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