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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常见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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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常见的误区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3 08:00:26

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由于对专业知识了解的不够深入,对法律的认知较为浅显等各种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就会在注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商标法》的行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剖析一下苏州商标注册常见的误区。

权误区1:申请的商标被驳回,就立马放弃自己辛辛苦苦设计的商标最后被驳回了,怎么办?你还可以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是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所以你还是有机会注册成功的。但是,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很短,犹豫不得,想要夺回商标就必须立即行动,尽快准备复审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充分陈述理由并提供证据,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对比,提高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从而挽救自己的商标。

误区2:商标授权后能永久使用商标获得授权后,有效期是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到来之前,你可以办理商标续展,如此循环,保证自己的商标持续有效。

误区3:拿到商标证就高枕无忧了商标注册成功了,拿到了商标证,就大功告成了吗?No!你除了规范自己的行为之外,也要密切关注市场,对于市场上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还有,万一竞争对手对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你要及时作出应对,进行无效答辩。

误区4:随意转让商标如今盛行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这样形式的经营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的商标许可行为使双方共赢,而失败的许可行为只会双双受损。按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必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误区5:法人代表注册商标若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进行运营的,那么用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存在极大的隐患。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商誉与价值都依附在商标上,并随着时间积累不断增值,假如法人代表单飞,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要求支付高额的许可费,那岂不是让股东们吃大亏?如果你正在使用这样的商标,可转让到企业名下或许可给公司使用,以绝后患。

有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没有通过,但属于商标可以复审范畴,这个时候就需要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商标复审。商标复审通常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此时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材料,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且还要按照规定的商标复审流程来提出申请。那到底商标复审流程是怎样的呢?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商标复审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二、商标驳回复审费用是多少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今天小编把一些交易商标的陷阱给整理一下,让大家在交易商标的时候注意一下,避免出现问题,顺便完成商标交易的所有步骤,成功转让商标。

1、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你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苏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

2、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合理使用,而难以阻止。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影响甚大。

3、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对方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特别是差异较大的)商标,可能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买来使用不小心标示注册标记的话,还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交易,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6、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商标注册人未披露商标争议事实,他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专利法的实施成效显著,进一步加强了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注重发挥专利制度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6月2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报告时表示。陈竺指出,从此次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看,专利法的实施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在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比率低,作为衡量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关键指标的专利维持时间明显偏短,面向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较薄弱,等等。

其次,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其三,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些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现象,科技、经济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结合不够紧密且缺乏合理的分工;国防专利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申请、轻运用”的问题较为突出,专利“沉睡”与“流失”现象并存。

其四,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分散,各地专利管理机构设置参差不齐,无法实现专利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管理;专利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信息资源开放不充分,高质量的专利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等。针对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专利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认为,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实施专利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专利保护,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专利代理等社会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作为实施专利制度最重要的环节,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对此,检查组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大力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和运用专利等知识产权。具体而言,检查组建议,在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引导创新主体更多关注前沿核心技术研究,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搭建产学研用结合的专利运营平台,健全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专利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掌握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资源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同时,检查组还建议修改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比如,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强展会活动中的专利执法保护;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完善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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