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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类别到底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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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类别到底该如何选择?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8 08:29:43

对于企业而言,我的商标该注册哪些类别,往往是一个头痛而难以抉择的问题。选的类别太少,可能被其他企业恶意抢注;选的类别太多,是否又没有必要?如何有针对性地选择商标类别,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苏州商标注册类别,是注册全类别或者尽可能多类别好还是按需只注册相关类别好,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观点:商标注册,注册相关类别好当你已经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现行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像化工原料、服装、电子设备、厨房用具、饮料等都属于不同的类别。当然,商标注册选择的类别选择也不是越多越好,选择是讲诀窍的。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例如:你是互联网公司,必须要选择注册第9类计算机硬件、第35类商业经营、第42类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例如:你的互联网公司未来可能涉及金融领域,这样的话,你就有必要注册第36类金融服务。提醒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比如在《商品分类表》中,1101类似群组下有灯、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安全灯选项可以勾选,我们这时就选择“灯”这个小项就可以了。气大财粗的企业完全可以进行45类别全注册,这就等于告诉别人,这个商标所有的类别都是我的,别人可以歇菜了。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大企业都是这种干法。那也是大企业的事,小企业还是力所能及注册相关类别比较好。

二、观点:企业应该全类别注册商标或尽可能多类别好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引发的一个个案件也就凸显出来了。注册相关与近似商标,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说就是商标多类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利用相似商标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商标保护除了商标多类注册之外,还有商标全类注册,后者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型、中小微企业而言,商标尽可能全方位多类注册也是很有必要的。而且你也可以选择,把完全用不到的类别中的商标通过签订商标交易协议,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昂费用。小编建议:只要经济许可,不能全类别注册,也要做到尽可能全方位的多类别注册。

三、初创型中小企业能借鉴到什么呢?那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即注册相关或近似商标,做好商标多类保护的模式。如果企业认为商标多类保护只是成熟企业才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在这种意识的带领下,企业是无法获得发展的。

据了解,商标多类注册或全类别注册,好处简言之就是以下两点:

1.避免发生企业壮大之后,当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的尴尬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重新注册商标势必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2.避免他人恶性的抢注或者弱化企业商标。在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注册在马桶上面,那对于康师傅公司来说,完全丑化了其商标品牌性,如果没有进行多类或全类的保护,那康师傅只能眼看着他人恶意丑化其商标,并且采用搭便车的方式。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产品实物一件,也可以提供产品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一份或六面及立体照片一式四份;

个人申请申请还需: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申请:执照复印件

专利每年都需交年费;

申请一件外观专利的费用是1500元(包第一年年费)。

专利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过后,专利不在属于个人或公司拥有。专利权被授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专利树木人的专利技术。给予专利权这样的保护,可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客观上促进社会在技术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不过,如果不对专利权在有效期上做一些限制,权利人可能会持久垄断专利技术。

这样不仅会妨碍他人正常、合理地使用该技术,还可能会形成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的长期垄断,公众利益会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在其技术领域的进步和发展的同时,又有可能因专利权的长垄断而使其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出于对他人、社会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在保护专利权、满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在某些方面对专利权做些限制,如限定一定的专利权有效期。专利权有效期一旦届满,权利人不再垄断专利技术,他人对该技术的使用不再受任何限制。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商标在先使用人被侵权怎么办呢?商标注册公司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在本案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对商标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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