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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中有哪些常见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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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注册中有哪些常见的陷阱?

作者:苏州祥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01 08:11:44

制造陷阱的骗子的特点是他决不放过任何设陷阱的机会。也就是说,这个陷阱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环节,从商标注册申请到投入使用,甚至未来的商标续展或商标转让,我们都应该时刻警惕。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苏州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陷阱。

一、蝉破壳:收钱后不行动因为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一般是一年到一年半。骗子商标局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在收到企业足够的货款后不向国家商标局举报,就是不作为。

二、瞒天过海:收取商标展示费商标公告后,向公告期发函的企业声称,该商标必须在中介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而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从字里行间混为一谈,由于很多企业对商标法不甚清楚,他们乱花钱。

三、狮子张嘴:乱收费多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要求收取手续费或手续费、证明费,并重复支付。真正的费用只是支付给商标局的费用和代理费。

四、无中生有:谎称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听说有些非正规中介整天给客户打电话,说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处罚你,扣你的执照。这些都是骗人的把戏。

别相信他们。药品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不要求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宗旨是享有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设。每一个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而现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的发展,对此很多人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欧盟商标与欧盟各国国内商标平行运行,互不冲突。但已经在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反对欧盟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欧盟商标注册流程: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对于企业而言提早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是很重要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专利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专利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显然大家已经意识到了专利的重要性,专利挖掘是知识产权的一项核心内容,那么专利挖掘需要注意哪些呢?掌握一套优良的专利挖掘的方法,不仅可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还可以提升对研发成果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完善的专利保护网络,专利挖掘,是指研发过程中,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

专利挖掘就是从创新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要想把专利挖掘做得既全面又深入,必须拥有好的专利挖掘团队和完善的专利挖掘方法。好的专利挖掘团队,通常包括技术人员、企业专利工程师和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专利审查员到企业协助专利挖掘,以下将企业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审查员统称为专利人员。

对专利挖掘方法的研究,目前还仅限于对专利挖掘思路的研究,例如可以从研发项目任务出发,逐级拆分,也可以从技术创新点出发,寻找关联因素。但是在拥有了清晰的思路后,还应当继续研究如何在每一个节点开展专利挖掘工作,否则仍难达到良好的专利挖掘效果。专利的挖掘是需要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研发的,这上企业长久发展的关键,企业发明专利后还要注意专利的申报。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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